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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對無人機的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規范我縣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及有關活動,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民用無人機所有者需進行實名登記備案,以確保飛行活動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請全縣持有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單位、個人及時到公安機關登記報備。
一、登記報備范圍與對象
(一)所有類型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無人機)。
(二)全縣范圍內的個人、機關、企事業單位持有無人機的均需登記。
二、登記報備流程
(一)登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進行實名登記。
(二)攜帶無人機、本人居民身份證(單位需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購買憑證復印件、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綜合管理平臺實名登記信息復印件,到松桃苗族自治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或屬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報備。
三、登記報備時限
(一)當前已持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包括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的單位和個人于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實名登記并主動到松桃苗族自治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或屬地公安派出所報備。
(二)本通告發布后購買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應當自購買獲取之日起3日內完成實名登記并主動到松桃苗族自治縣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隊或屬地公安派出所登記報備。
四、法律責任
(一)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五十一條規定,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十七條、五十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監護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四)對未實名登記違規飛行,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將依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其他損害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請全縣范圍內的民用無人機所有者務必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登記備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共同維護航空安全和公共秩序,確保飛行活動合法合規。
咨詢電話:
王警官:13765666644
石警官:15985627872
松桃苗族自治縣公安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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