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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有效遏制車輛無序停放、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等違法行為,助推我縣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之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公共區域指新老城區所有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園、廣場、公共綠地、消防通道等公共區域。
二、機動車必須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綜合行政執法允許或劃定的停車泊位、停車場等地點有序停放。
三、非機動車必須在劃定的區域內有序停放,車頭方向保持一致、整齊劃一。
四、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事先須征得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五、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公共綠地、消防通道等公共區域。凡擅自占用以上城市公共區域的將依法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六、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共區域內擅自設置障礙、撤除停車公共管理服務設施。
七、對違法違規停車行為和違反公共服務設施管理行為的,將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八、對亂停亂放的車輛及長期占用公共區域的僵尸車、廢舊汽車,由公安交警部門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告,統一拖移至指定地點集中存放,并全程進行影像記錄。公告期滿后,按照“到達報廢標準”“無涉案嫌疑且經通知后仍不認領或無主”“盜搶等涉案嫌疑”等情形分類處置。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損壞路面、圍欄、燈桿等公共管理服務設施,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不服從管理,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十、本通告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松桃苗族自治縣城市綜合執法局
松桃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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